2012-07-16 17:30 政法干警考试 //hlj.huatu.com/zfgj/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涉及国家主权、民族关系、新旧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刑事法律和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的效力范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2条中。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种原则都有其合理性,但具体适用起来也暴露出一定的片面性。因此,近现代各国刑法,单纯采取上述某一原则的愈来愈少。而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做法。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就是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吸取各原则的合理之点,避免各原则的不足之处。
(二)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
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体现在刑法第6条、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之中,即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以及在我国领域外如何适用。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规定。
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刑法第6条所说的特别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3)关于港澳台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适应“一国两制”的要求,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台湾和祖国大陆的统一问题,也采用“一国两制”的方针。
(编辑:黑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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