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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三(10)

2012-07-27 09:43 政法干警考试 //hlj.huatu.com/zfgj/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导读】政法干警《民法学》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三

  五、案例分析题

  45.答:(1)商店与A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商店对A的诉讼请求成立。因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民事行为一旦撤销,自行为开始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所以商店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请求A退货或者通过行使变更权请求A补足价款。商店对B的请求不能成立。因为B与商店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撤销或变更发生作用的对象只能是订立合同的主体。B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46.答:(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削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莱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处于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编辑:黑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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