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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民事法律行为

2012-09-11 11:33 政法干警考试 //hlj.huatu.com/zfgj/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黑龙江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①是一种合法行为;

  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③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意思表示: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

  1.明示形式是行为人以明确的表示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2.默示形式,是行为人没有明确表示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但法律认为可以从他的行为中推断出他的意志和愿望。包括:①推定:以一定的行为作为意思表示——推定须合理和符合法律要求;②沉默:以不作为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须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才可认定。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单选)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仅需要一方还是必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划分。(单方行为如遗嘱;双方行为如合同,多方行为如合伙等)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双方法律行为的是( D )。

  A.追认 B.立遗嘱 C.撤销 D.买卖

  2.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单务行为仅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双务行为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是否双方都取得对待利益。(单方行为不存在此问题)

  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诺成性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保管、定金、质押属于实践性行为)

  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使实施的行为,不要式行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

  6.主行为和从行为:从法律行为随主法律行为的成立而成立,随主法律行为的消灭而消灭。主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撤销,都会影响从法律行为的效力。

(编辑:黑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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