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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龙江政法干警考试政治考核知识点三:实践认识

2014-08-26 09:40 政法干警考试 //hlj.huatu.com/zfgj/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真理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真理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因为真理属于认识范畴。真理在内容上是客观的,客观性是真理的根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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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黑龙江政法干警考试即将开始,根据往年经验,2014年黑龙江政法干警考试报名预计将于2014年8月下旬开始。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为参加2014年黑龙江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汇总了《文化综合》的相关知识点,供考生参考。

  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及其方法论意义:

  1.实践的基本形式和特点。

  实践:就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物质活动。

  实践的基本形式: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科学实践。

  实践的特点:客观物质性(直接现实性)、自觉能动性、社会历史性。

  2.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认识对实践的反作用。

  实践决定认识:(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之首要的基本观点。)

  (1)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认识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

  (2)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3)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

  (4)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

  认识反作用于实践:正确的认识、科学理论对实践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错误的认识、不科学的理论则会把人们的实践活动引向歧途。

  方法论意义:既要重视实践又要重视理论,把实践和理论紧密结合起来(把马列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反对割裂理论和实践辩证关系的教条主义、经验主义两种错误。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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