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公务员淘汰制”该淘汰谁(2)
2015-02-03 13:28 黑龙江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hlj.huatu.com/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聘任制公务员:活力来自压力
深圳3000多名聘任制公务员为何都要争取续聘?为何他们的工作活力和工作态度普遍较好?这要从深圳等地近年试行的公务员聘任制,与目前各地实行的公务员常任制(包括考任制和选任制)的区别说起。
上述两种公务员任用制度的最大区别,一是公务员聘任制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部门的人事管理,采用更灵活的薪酬激励(如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岗位,可享有比其他公务员高几倍的薪酬待遇)和合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面临着干得不好受处罚甚至被辞退的压力,以及合同期满不被续聘的压力;常任制公务员则不需要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若自身无过错,一般不会有被解聘的危险。二是聘任制公务员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实现与社会其他群体养老保障的衔接;常任制公务员长期以来实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在职时不缴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较丰厚的养老待遇。
常任制公务员端的是“铁饭碗”,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依附关系”,他们轻易不会被解聘辞退,因此工作上没有太大的压力,有的也因此在工作活力和工作态度上难有好的表现。聘任制公务员端的则是“瓷饭碗”, 与政府部门之间没有很强的“依附关系”,他们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在工作活力和工作态度上普遍表现较好。
尽管有着这些不同,但毕竟都是公务员,因此在一些管理考核制度上,对两者的要求又是相通的。此次深圳明确的聘任制公务员解聘的具体情形中,有几条与《公务员法》中的规定几乎完全相同。如深圳规定,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当予以解聘。这几种情形也都见诸《公务员法》,被明确规定为应当“予以辞退”。如果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对常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和考核规定,并不见得比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和考核规定更宽松。
(编辑:黑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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