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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来源广泛,不限于不法侵害),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避险对象: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可行性: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3)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否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除此之外,起因、时间、意识上都与正当防卫相同。
【2010-425联考】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 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解析】李某为了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不得已侵犯黄某的财产权以躲避被人追打的危险,构成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具有过错,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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