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图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同步未知发布:201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指导:特殊侵权处理情形,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联系【黑龙江华图咨询电话】 ,更多资讯请关注黑龙江华图微信公众号(hljhtjy)或进入 交流群【594866580】黑龙江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0451-8888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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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一般侵权的构成和处理相对来说都非常容易判断。因为民法毕竟是最贴近人民的法律,一般侵权的构成与否,往往依靠一般的社会道德认知我们就可以做判断。但是在侵权的情形里面有一些特殊情形,我们称之为特殊侵权。对于这些特殊侵权的处理,往往有着特殊的规定。下面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介绍一下特殊侵权处理情形。
一、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由于有着较高的风险性,所以对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侵权我们不适用一般侵权的构成规定,而是具体情形具体处理,内容包括: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2、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4、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5、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由于影响大,相关事实情形复杂,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属于特殊侵权,处理情形如下:
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 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4、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诉讼时效: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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