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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体制改革离不开医务工作者的参与。但对于很多医生来说,他们身上的白大褂,已经不能带来足够的自豪感和成就感。《医学界》杂志的调查显示,85.8%的医生表示,因担忧发生医患纠纷,进行过防御性医疗(4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对治病如救火的患者及其亲属而言,这种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的防御性医疗,无疑是一种消极的医疗态度,既有可能加重患者的医疗负担,也有可能使患者延误最佳的治疗时期,并不值得提倡,理当加以禁止。
然而,在医患关系高度紧张的当下,如果把这种防御性医疗的责任全部归咎于医生或医疗机构,对医生和医疗机构都是不公平的。毕竟,患者不信任医生,甚至动辄发生恶性伤医事件,医生基于自保进行防御性医疗,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有人认为医生的防御性医疗是医疗失误法律诉讼的副产品,其理由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一般先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自证清白。
这种说法与立法的精神并不一致,正是基于我国医患双方长期存在的医疗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等不合理现象,法律才作出如此规定。立法的初衷是美好的,带来的实际效应可能确如上述观点所认为的那样,使得过度医疗、防御性医疗等负面效果凸显,但这只是造成防御性医疗的众多因素中的一部分,并非主因,更非唯一的原因。
防御性医疗的存在,是现阶段医患矛盾对立状况下的特殊产物,是紧张的医患关系中表现出的“病症”之一,不符合医疗科学发展的规律。而根源在于医患双方互不信任、互相防范。再顺藤摸瓜,深挖医患双方互不信任的根源,就在于医疗法治化程度并不高。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很多人并不是选择法律途径维权,而是非理性上访甚至采取极端措施。要根除防御性医疗,关键在于缓和医患关系,促进医患互信;要促进医患互信,最终要靠走医疗法治化道路。
走医疗法治化道路,是解决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的必由之路,既要用法治手段严惩医闹、化解医疗纠纷,也要用法治手段推进医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杜绝防御性医疗等情形的出现。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日前召开的首届中国医疗法治论坛上指出的,建设医疗法治,要求以法治思维谋划医疗事业发展战略,以法治力量加强医疗治理体系建设,以法治准则规范医疗管理活动,以法治教育塑造新型医患关系,以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以法治精神推进医疗体制改革。
在完善的医疗法治体系下,法律会为任何一个合法的医疗行为进行保驾护航,也会保障任何一个在医疗纠纷中遭受损害的患者的合法权益。这种保障犹如一条红线,使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清晰可见,医者不尽责、患者不守法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要达到这种程度,既要靠医疗法律法规以及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健全,也要靠医患双方以及社会各界对医疗法治的遵循,在法治轨道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自己应尽义务。
当医患双方对医疗法治达成了高度共识,医疗法治就会成为彼此互信的支撑点。到那时,患者信任的不是某一个医生或某一个医疗机构,而是对医疗法治拥有足够信心,使其相信医生会尽全力救死扶伤;医者也不用担心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更不用压制自己的职业道德进行防御性医疗,因为医疗法治会还其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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