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图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同步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发布:201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刑事强制措施―拘留,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联系【黑龙江华图咨询电话】 ,更多资讯请关注黑龙江华图微信公众号(hljhtjy)或进入 交流群【594866580】黑龙江公务员培训咨询电话:0451-8888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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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带领大家了解的是公安基础知识中的公安刑事强制措施—拘留,希望考生们好好掌握,做好2015年招警考试备考工作。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其中,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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