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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
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要求,从2016年起,我省纳入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范围,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依据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6年2月3日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缴纳保险)在黑龙江省的居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黑龙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考。
第六条 2016年以前(含2016年)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学生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历相对应的教师资格,2017年以后(含2017年)入学的师范教育类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外省取得的国考笔试单科或多科合格成绩,且符合在我省报考条件的,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有关要求,在报名参加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时,其单科或多科笔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属合格成绩,可以免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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