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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教育、科技、文明、卫生等活动的社会组织。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和其他单位分配的资金不应受到经济效益的奖励。
事业单位目前已经实行聘用制度 ,新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要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今天就来聊一聊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一点事。
事业单位不再是“铁饭碗”吗?
国家早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这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一般签多久?
聘用合同分为短、中、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事业单位临时工为何不按照企业的劳动法规实施“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里的同工同酬指的是合同制人员的同工同酬,合同制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同工同酬,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单位确认的是雇佣关系而不是人事关系,其待遇依据《劳动法》,其待遇在录用方式、劳动报酬来源、适用法律上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同。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对同样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然而在公职体系中却并非如此,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在工资待遇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虽然社会各界都在呼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同工同酬,但却很难有实质性的进展,很难实现。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与单位确认的是人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在编人员的待遇不是按照《劳动法》调节的。而是依据《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条例》。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称工资。而职称工资是评聘结合的,所以工资组成不一样,因此同工缺乏依据。
目前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尽力为聘用制人员谋福利,尽力向在职在编人员靠拢。但是,短时间之内还是无法实现聘用制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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