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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遴选政策理论】《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内容全面详实的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尤其是对于更好的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提供了新的模板和教材。
此意见的印发,不仅是为了打击非法放贷,也是打黑除恶中的重要一部分,今日起除了意见正式施行外,《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正式施行。
第一款首先明确的是适用,即禁止非法放贷的主体应是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范围经营、多次放贷并以此为盈利目的的个人或单位。目前的监管规定,具备放贷资格的主要包括银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含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具备金融牌照及相应经营范围的主体,P2P作为网络借款信息中介平台,并不是直接以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是撮合借款人向不特定的投资人之间达成借款。因此笔者认为P2P不在此意见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了自然人及法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的核心之一就是放贷频率或次数,第二款约定的2年内向不特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则为构成非法放贷的要素之一。
第三款则明确了续贷行为按照一次贷款次数计算,但是“借新还旧”则需统计两次。
本条款明确了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在此日期之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应按照《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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