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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1、启动程序:(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行政机关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被动举行听证,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听证笔录成为作出决定的唯一依据)
3、费用的承担: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启动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3)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费用的承担: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二者之间不同点总结
以上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听证,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的全部内容,更多黑龙江公安招警招聘考试信息敬请加入黑龙江华图微信公众号(hljhtjy),及关注黑龙江公安招警招聘网/黑龙江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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