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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外吃饭时趁旁桌张某取餐, 拿走张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离开, 后在妻子的劝说下联系张某还回手机, 王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第一步, 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题干中,王某已经获得了手机的控制权,犯罪已经得逞, 王某的犯罪形态为犯罪既遂。
因此, 选择 C 选项。
【拓展】A项: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A 项与题意不符, 排除。
B项: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题干中,王某犯罪已经得逞 。B 项与题意不符, 排除。
D项: 干扰选项, 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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