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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 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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