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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强调禁止就业歧视

  “就业性别歧视不仅造成人才资源巨大浪费和畸形发展,而且桎梏女性的人生选择和梦想追求。它跨越学历、年龄、家庭和经济背景,在无声无息中侵蚀着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到整个社会机体的健康运行。”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直指性别歧视带来的负面影响。

  面对就业歧视,有女大学生选择奋起抗争,发出了自己的声音。今年五一劳动节当天,来自10城市的25名女大学生先后向全国30省市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希望劳动监察部门能够主动监管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官方近期出台措施,强调禁止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国务院办公厅5月13日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

  性别歧视难题待解

  “性别歧视是导致女性就业劣势的根本原因,而性别歧视屡禁不止,是与用人单位对女性孕产假期劳动力成本不能通过社会政策补偿息息相关的。”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女性研究中心专家张敬婕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张敬婕认为,女性由于特殊的生理性原因,在孕产假期不能从事物质性和精神性的生产,这就产生了所谓“生产价值断档期”,如果只是将该成本全部核算在企业身上,势必会遇到比较大的抵触。

  张敬婕表示,要避免就业歧视,一方面需要求职者增强维权意识,不对存在就业歧视的企业沉默,不对存在就业歧视的文化妥协;另一方面,则需要招工单位消除男女性别隔离以及男强女弱的性别歧视观念,设立更加公平公正的招聘条件,确保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的性别平等。

  “社会将女性生育一胎或二胎的成本转嫁给企业,企业将女性生育时期带来的‘劳动力价值的空档’归罪于女性的生理特征。也就是说,如果人们的观念不改变,如果没有相关公共政策的支持与补偿,就业的性别歧视将很难从根本上改观。”张敬婕强调,从最根本上来说,要避免就业歧视,国家还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来约束以及补偿用工单位。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则认为,要消除性别歧视,监管部门应该对明目张胆的性别歧视依法予以严处,要求取消性别限制条件,同时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必须有广泛的社会参与,应该发挥女性组织和社会公益机构的作用,积极帮助女性就业维权,营造出男女两性相互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专家还表示,虽然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都将反对性别歧视的内容纳入其中,但反对就业歧视的政策在现实层面的执行和监督情况均不理想。

  鉴于此,受访专家建议,应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或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进一步健全促进平等就业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以保障就业公平,破解就业歧视困局。

(责任编辑:黑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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