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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黑龙江公务员招录考试报考指南

2022-12-28 16: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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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黑龙江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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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务员上岸交流群

  第一章报考政策规定

  一、关于报考对象

  1.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2.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3.本次招录中“应届毕业生”是如何界定的?

  (1)截止到2023年8月底前,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2023年的毕业生。

  (2)截止到2023年8月底前,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服役期满(复学毕业)不超过2年的人员、我省项目生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不超过2年的人员。

  (3)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4.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哪些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2021年1月1日至面试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仅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计划》(以下简称《招录计划》)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于面试前向招录机关提供学位和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有关事项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5.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有关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可以报考相应职位。

  6.如何理解“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本次招录中“项目生”是如何界定的?

  我省2023年2月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项目生”)。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为我省项目生主管部门招募派遣到省内外参加西部计划志愿服务的人员,且服务期必须满2年方可报考定向招录项目生职位。

  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报考定向招录项目生的职位。

  8.本次招录中“退役大学生士兵”是如何界定的?

  由我省各级兵役机关征集入伍或生源地为我省在外省征集入伍的高校学生(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被普通高等院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中服现役期满且于2023年8月底前取得原就读院校毕业证书的退役人员。

  9.备注招录残疾人的职位,报考者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备注招录残疾人的职位,报考者除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外,还须满足职位对残疾人的有关条件要求。

  二、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10.招录计划中提出的学历要求应当如何理解?

  对于应届毕业生,应以其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对于其他人员,均应以其已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比如,招录计划中仅限本科学历的职位,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以本科学历报考。

  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掌握。

  11.如何理解“与报考学历相对应的学位”?

  报考者如使用大专学历报考,则无学位要求;报考者如使用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则应具有与之对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12.结业、肄业人员是否可以报考?

  不可以。

  13.如何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职位专业要求?

  招录职位对专业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及2021年列入的新专业名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新旧专业对照表》等专业目录。报考者所学专业未在上述目录中且报考职位有具体专业要求的,须经资格审查单位同意后,如实填写自己所学专业,再提交审查。

  注:报考者要如实选择或填写所学专业,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14.双学位人员是否可以使用第二学位的专业进行报考?

  不可以。

  15.职位有户籍限制的应如何理解?

  职位有户籍限制是指报考者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本人户籍必须满足报考职位要求的户籍条件。

  报考者需在报名页面的相应栏目中体现户籍迁入时间,若报考者自出生起户籍即在当地,则其户籍迁入时间栏目填写本人出生时间即可。面试资格确认时,报考者需提供本人户籍原件及复印件。

  16.招录职位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应如何掌握?

  招录职位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应在面试资格确认时向资格审查单位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尚未取得证书的,须提供考试成绩通知单。

  17.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市级及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职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8)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按月计算,截止到2023年2月工作满24个月(起止月均可按1个整月计算)即可算作工作经历满2年。

  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报考者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资格确认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18.哪些情形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在省级及以上机关借调(帮助)工作的经历和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工作之后取得全日制学历的,全日制学习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时间。

  19.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有被借调到县级及以上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等情形的,相关工作(学习)时间是否计入服务年限?

  不计入服务年限。

  20.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省级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至2005年2月期间出生),对于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2月以后出生)。

  市(地)级及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即1992年2月以后出生),对于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和报考法医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以后出生)。

  公安特警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为25周岁以下(1997年2月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线干警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1992年2月以后出生),对于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和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放宽到35周岁以下(即1987年2月以后出生)。

  21.除公告已明确的各项资格(资质)截止时间外,其他资格(资质)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其他资格(资质)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

  22.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职位采取了哪些倾斜措施?

  根据《关于做好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办法》,今年继续对艰苦边远地区,单独或者综合采取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适当调整年龄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降低进入门槛,同时从中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长期生活、工作的人员招考。

  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地)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地)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省内其他市(地)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

  23.报考者在报名参加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参加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参加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行为,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或录用人选。

  24.本次招录中构成回避关系指的是什么?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以及其他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三、关于资格审查

  25.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对报考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一般应当在报考者报名次日起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26.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招录机关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27.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报考者对《招录计划》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查询。

  四、关于面试人选资格确认

  28.退役大学生士兵身份如何确认?

  身份确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筹负责。相关政策请关注微信公众号“黑龙江征兵”,从中查询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29.项目生身份如何认定?

  项目生身份由省项目生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后反馈各资格确认单位。

  五、关于体检和考察

  30.体检应当在哪些机构进行?

  应在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31.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文件执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32.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如何处理?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33.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复检。报考者对当日、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体检实施机关应当日、当场安排复检。

  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34.哪些项目应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35.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的体能测评如何进行?

  公检法司系统特殊职位需在面试后进行体能测评的,按照《2023年度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特殊职位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对报考者身体素质有一定要求,请广大报考者在报考时,根据身体状况慎重选择职位。

  36.考察时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吗?

  考察是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重要环节,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37.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招录机关将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对考察人选进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工作还要参照其系统相关规定执行。

  38.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六、关于递补的规定

  只有在面试人选资格确认环节,有人员放弃面试资格或出现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时,可在规定时限内依次进行递补。在面试人选资格确认后的其他环节出现人员空缺,不进行递补。

  七、关于补充录用范围的说明

  招考期间出现空缺的职位将面向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达到原报考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但未被录用的考生统一进行补充录用。

  八、关于违规违纪考生处理

  39.关于考生因个人原因在招录过程中放弃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或录用等相应资格的有何规定?

  考生在笔试后任何环节主动放弃相应资格,均须提前与招录机关沟通,并出具本人签字的正式书面材料;若考生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或因考生在面试资格确认后的任何环节放弃相应资格导致考录资源浪费、考录正常秩序被扰乱的,视情况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40.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1.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4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4.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5.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6.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报考者和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7.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九、其他

  48.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凡有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谨防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整治、规范公务员考试培训市场,维护公务员考试秩序,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

  49.报考者应当如何备考?

  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素质。考试前,报考者应仔细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并结合职位需求和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

  50.《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

  第二章报考网络技术

  一、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1.考生报名的流程为:考生注册→上传照片→选择考试→查看报考文件→填写报考信息→选择职位→选择笔试考区→报名信息确认→资格审查→网上缴费→报名完成→下载报名表。

  2.推荐在1280*1024分辨率下使用360(极速模式)、搜狗(高速模式)、IE(IE9及以上版本)、谷歌浏览器访问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ljsgwy.org.cn)。

  3.请考生尽量在网速较快的环境报名;尽早报名,尽量避免后期集中报名。

  4.信息填报界面具有一定时效性,为确保报名资料提交成功,加快报名速度,建议考生在网上报名前,先将需要填写的内容用记事本编辑录入。在网上填写报名表时,将已准备好的资料一一粘贴到表中即可。

  5.报名截止后,考生将不能进行注册,无法补充、修改或删除任何个人信息(含笔试考区),也无法进行职位填报和修改操作。退回补充资料的考生,请在报名截止前,按用人单位要求修改或补充完所需信息后,再进行一次职位提交操作,否则用人单位将无法看到考生信息。

  6.考生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报考信息,填报信息不实、不全或填报错误,导致网上资格审查或面试资格确认无法通过,自行承担责任。

  7.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应及时缴费,完成缴费方为报名成功。缴费时间截止,缴费系统将自动关闭,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缴费时间。

  二、考生注册

  1.如何注册新用户?

  所有考生均须注册。考生在登录页面,点击“用户注册”进入注册页面,填写相关信息,获取短信验证码后及时填入并点击“注册”,再次输入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后点击“确认”,两次输入信息一致即注册成功。

  考生在注册时务必准确填写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一经注册成功不能修改。

  考生填写的手机号码将与考生账号绑定,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绑定一个考生账号。

  2.注册时未收到短信验证码怎么办?

  请查看验证码短信是否被拦截为垃圾短信,或是否被第三方手机安全软件拦截。

  3.注册时如何设置密码?

  密码为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的8至15位字符组合。

  4.忘记密码怎么办?

  点击登录框下方的“忘记密码”链接,按照提示通过密码问题或短信方式找回。

  5.保存注册信息时,提示注册信息有误,怎么办?

  对不符合填写要求的信息,如电话号码、密码、邮箱等未按要求填写,会有红框提示。出现注册信息有误的提示后,请考生查找红框弹出位置的信息,按照红框旁的要求修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注册”按钮。

  6.注册后不能登录怎么办?

  有可能是考生上次登录时没有点击“退出”按钮正常退出,请考生先打开浏览器清除缓存,关闭浏览器重新打开网站登录;也有可能是网速慢或密码输入错误,请考生重新登录。

  7.往年报名参加黑龙江省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时的注册信息(如账号、密码等)今年能否使用?

  不能用。

  8.出现“该证件号已经注册过”的提示怎么办?

  一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次,不能重复注册。如果在注册中出现“该证件号已经注册过”的提示,请考生拨打12345,按照提示操作处理。

  9.如何更换手机号码?

  若考生需更换注册的手机号码,请登录系统后,点击“注册信息维护”,进入页面后,点击“更换手机”按钮,更换手机号码。

  三、个人信息填写

  1.如何填写个人信息?

  注册完成首次登录后,将进入个人信息采集页面,填写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进入报考流程页面,可选择职位。

  需要注意的是,“考生基本信息”页面中标有“*”的项目必须填写,考生填写的文字内容不能超过限定的字符数。

  2.如何填写备注?

  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请在此处说明;如没有,请填无,不能不填写内容。

  3.上传照片说明

  为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系统登录页面《友情提示》相关内容,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对个人电子照片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照片上传。

  特别提醒:考生必须使用报名网站提供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照片处理;使用任何其他网站(特别是培训机构网站)提供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照片将无法上传到报名系统。

  四、职位填报

  1.如何进行职位填报?

  考生应从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ljsgwy.org.cn)下载招录计划,查看所有职位。

  考生注册成功并填写完个人信息后进入“选择职位”页面,选择职位所属地市、职位、笔试考区,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2.如何查看某职位报名成功人数?

  报名成功人数定时更新(提交报考申请截止日11:00后不再更新),考生可在“选择职位”页面查看所选职位的报名成功人数。

  3.考生如何选择笔试考区?

  报名时考生自行选择笔试考区,并在相应考区参加笔试。省直考区设在哈尔滨市,各市(地)考区设在各市(地)人民政府所在地。

  4.报名信息提交后,网页显示的报名信息没有更新怎么办?

  (1)请点击浏览器上方菜单的[工具]-[Internet选项];

  (2)在“常规”页“浏览历史记录”栏中点击[设置];

  (3)在“检查网页的较新版本”栏中选“每次访问网页时”选项;

  (4)点击[确定]-[确定]。

  五、资格审查状态查看

  1.如何查看资格审查状态?

  进入网站报名入口,登录后查看资格审查状态。

  2.如何修改资格审查状态?

  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请考生向用人单位咨询。

  3.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怎么办?

  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请考生向用人单位咨询。

  4.资格审查通过后,是否允许更改、补充报名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或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允许更改、补充信息,也不能改报其他职位。

  六、信息修改

  考生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对个人填报信息、职位选择信息及笔试考区等信息进行修改。

  考生在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按钮前或者审核未通过需要修改信息、补充材料时发现信息有误,可点击左侧菜单“查看报考状态”,进入报考流程页面,点击“填报信息”按钮或“选择职位”按钮,进行信息修改。

  考生在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按钮后且处于未审核状态时发现信息有误,请点击左侧菜单“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再点击“查看报考状态”,进入报考流程页面,点击“填报信息”按钮或“选择职位”按钮,进行信息修改。

  七、报名缴费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考生减免考试费用手续如何办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后进入缴费页面,点击“减免考试费”按钮,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待审查通过后完成免费流程。未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资格审查的考生仍需进行缴费以完成整个报名流程。

  2.点击【支付】按钮,无法跳转至支付平台,如何解决?

  (1)检查是否使用手机、平板等设备打开报名网站,若是,请切换至电脑进行缴费操作。

  (2)若使用电脑进行缴费,检查电脑上是否安装并开启360安全卫士、360杀毒、腾讯电脑管家或金山毒霸等杀毒软件,如电脑已开启此类软件,请先临时退出此类软件,重试支付操作,观察能否跳转。

  (3)如仍未解决,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IE浏览器菜单栏→工具选项下“Internet选项”→隐私选项卡中将复选框“启用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取消勾选,最后点击“确定”。

  3.网上支付成功,但系统显示还未完成报名,如何解决?

  该问题是由于网络或其他因素导致支付平台支付信息无法返回报名确认系统。报名人员只需确认银行扣款成功即可,无需重复缴费。如有其它缴费方面问题,请拨打缴费咨询电话:95070。

  八、信息安全注意事项

  1.为防止信息被他人篡改,请在每次访问报名网站前,按以下步骤操作:

  (1)点击浏览器菜单中[工具]-[Internet选项];

  (2)在“内容”页中点击[自动完成];

  (3)在“自动完成设置”窗口中撤消“表单”“表单的用户和密码”选项;

  (4)点击[清除表单]-[确定]-[确定]-[确定];

  2.在登录完成相关操作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并关闭浏览器。

  3.每台电脑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同时进行报名操作,且避免多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报名。如需多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报名,建议每位考生报名完毕点击“退出”按钮并关闭浏览器(或关机重启电脑)后,下一位考生再重新打开浏览器开始报名。

  4.每次访问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时,请直接输入http://www.hljsgwy.org.cn进入,避免通过其他网站跳转的方式进入报名网站,防止进入假的“钓鱼”网站,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影响正常报名。

  提醒:请考生在报名过程中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以免影响考试。

  报名咨询电话:12345

  咨询时间:报名期间每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第三章考务安排

  一、如何打印准考证?

  完成报名缴费后,考生应在2023年2月21日9:00至2月24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选择“准考证打印入口”进入,仔细阅读《准考证打印须知》,阅读完毕后,勾选“我已阅读并接受”,点击“接受”按钮,弹出准考证下载页面,点击“下载”按钮,保存准考证并打印。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二、笔试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当地考试机构及相关部门做好考试疫情防控工作。

  2.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请认真核对考点、考场和座位号,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3.监考人员将在考前20分钟左右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场。

  4.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答题卡印制在试卷封底内页,考生答题前请沿裁切线先行撕下,并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5.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考生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6.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否则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8.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

  9.不能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不能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10.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对双方均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11.若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12.请考生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

  三、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怎么办?

  遗失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的考生,需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其他证件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

  四、如何查询笔试成绩、获得笔试成绩单?

  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点击“成绩查询入口”查询自己的笔试成绩,下载打印本人成绩单,逾期不予受理。

  如何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到笔试考区所在地的人事考试机构申请成绩复核。本次考试客观题采取机器评卷,主观题采取网络评卷,不受理除缺考、违纪、零分外的成绩复核申请。

  六、各考区考务咨询电话

考区 考试管理机构 地址 咨询电话
哈尔滨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事考试管理处 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38号(哈尔滨人力资源中心1号楼3楼) 045184652833
齐齐哈尔 齐齐哈尔市人事考试中心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144(齐齐哈尔市人事考试中心515室) 04522576338
牡丹江 牡丹江市考试中心 牡丹江市江南开发区卧龙街1号(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大厅9号窗口) 04536172092 04536172018 04536196008
佳木斯 佳木斯市人事考试中心 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西路820号(佳木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2号窗口) 04543986540
大庆 大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13号(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4室) 04596282187
鸡西 鸡西市人事考试中心 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北大街141号(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6室) 04672386626
双鸭山 双鸭山市人事考试中心 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路安全大厦(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808室) 04696698080
伊春 伊春市人事考试中心 伊春市伊春区迎宾路5号(伊春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考试中心窗口) 04583604289
七台河 七台河市考试鉴定中心 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165号(七台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4 04648252315
鹤岗 鹤岗市人事考试中心 鹤岗市向阳区友谊路1503室(原市政府大楼) 04683455159
黑河 黑河市人事考试中心 黑河市通江路31号(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26室) 04568200086
绥化 绥化市人事考试中心 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2号(绥化市党政办公中心主楼943室) 04558388247
大兴安岭 大兴安岭地区人事考试中心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357号(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05室) 04572756405
省直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和街21 045182326665

  咨询时间:2023年2月6日至2月26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考生也可通过点击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首页的“政策咨询”图标在线咨询相关政策或考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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