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法律常识精讲:行政法(十)(2)
2012-04-07 09:04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http://hlj.huatu.com/ 作者:黑龙江华图 来源:未知黑龙江人事考试网 交流QQ群汇总 华图官方微博 | 黑龙江华图每日一练 备考技巧 招考速递 |
(五)第二审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在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超越法定期间即丧失上诉权。
(六)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通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七)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1.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判决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形式:
(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确认判决;(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2.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3.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出的司法处理,一般表现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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