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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考试招考公告(4)

2012-08-08 10:42 政法干警考试 //hlj.huatu.com/zfgj/ 作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导读】2012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公告

  六、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或担任特种兵、特警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三)“项目生”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公务员队伍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事业单位并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的,允许报考。

  (四)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院校。

  (五)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2012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简章.xls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公务员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

(编辑:黑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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