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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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员管理
聘用人员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3年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各地要制定完善日常管理办法和岗位基本职责,明确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对聘用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在合同执行期间,被聘用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工作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待遇
高校毕业生被聘用上岗后,工资待遇按我省“彩虹工程”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并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所需资金在省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项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首位意识的具体体现,对保持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程序,阳光操作。要认真审核报考人员的资格和条件,严格程序,按规定做好公示,实行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监督。人员聘用后,及时将聘用人员信息录入省金保工程网公益性岗位管理系统。做好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及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大力宣传国家、省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四)及时总结,按时上报。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实施情况,认真做好相关统计工作,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就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省厅公共就业服务处。
省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龚春宝
联系电话:0451-87937815
电子邮箱:wzt75@163.com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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