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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国家调整人们在开发、运输、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指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包括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保护的资源是指自然界天然存在的、可为人类利用的各种物质和能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利用是维护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法律秩序,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及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和谐发展,造福子孙万代。
(二)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确认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价值、性质、基本特征,并能对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或规则。
1、科学发展的原则
科学发展的原则也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它是科学发展观在环境保护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2、环境问题防治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
环境问题防治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是指环境问题的防治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把综合性的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措施协调地贯穿于环境的开发、利用和改造的过程之中,贯穿于工农业以及其他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这一原则包括的主要内容:(1)预防为主;(2)综合治理;(3)整体性防治环境。
3、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是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受益者负担、主管者负责等原则的高度概括。本原则体现的公平和正义,可以促进社会各方面自觉地保护环境与资源。
4、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改善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参与权,都可参与有关环境立法、司法、执法与法律监督事务决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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