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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含义:(1)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为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是指公民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这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于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规定。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人格尊严的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在必要的情况下,由国家侦查人员依法对刑事被告或者对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的依据进行搜查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或者搜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通信自由是指公民可以用书信、电报、电话等方式与他人自由通讯。通信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隐匿、毁弃、私自拆阅他人信件,或窃听他人通话。
(五)财产权
财产权主要指公民在占有财产上的一系列权利,亦即私有财产的权利,包括公民对个人有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占有、使用、处分、出租、投资和不受非法侵犯等方面权利。
(六)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宪法》对公民的监督权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按照这个规定,公民行使监督有两种方式:(1)批评建议;(2)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两种性质不同的申诉:(1)诉讼上的申诉。当事人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2)非诉讼申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党、社团成员对有关组织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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