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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包括:
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除外;
②社会影响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法院受理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原告或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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