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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人选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1:1比例确定人选。考试总成绩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待公示无疑义后进入体检环节。
5、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的要求,由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6、考核
由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体检合格的人员,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调查等形式,全面了解拟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重点考核其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并出具考核报告。
7、录用和公示
体检、考核合格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佳木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录用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8、聘用及待遇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公示无疑义者,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被录用人员纳事业编制管理,享受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五、纪律与监督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履行监管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对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7、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公开招聘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表.xls
佳木斯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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