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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考生在备考法理学的时候,经常将哪个国家机构可以制定哪些法律混淆。今天黑龙江人事考试网就系统梳理一下我国的立法体系。
一、什么是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又称制定法体系,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从狭义上来说,我国的立法体系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广义上,还包括国务院各部、地方人大、较大的省、自治区等。
二、立法体系具体内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宪法;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说明:基本法律,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如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属于刑事基本法律;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民事诉讼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合同法等,就属于民事基本法律;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就属于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行政诉讼法、国防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也属于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解释法律。
3、国务院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5、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6、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7、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准后施行。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的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8、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9、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注:1.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表示效力高于,=表示效力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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