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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法的概念
(一)广义上的农业法
广义的农业法是调整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经济关系、农村社会发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作为基本法的《农业法》和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中关于农业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二)狭义上的农业法
狭义的农业法是指1993年7月2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分别于2002年12月28日和2012年12月28日作了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农业法的调整范围
1.产业范围上: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2.主体范围上:国家、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农业企业、农户或者农民个人)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农业法律关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农业法的特点
1.《农业法》是农业发展法,强化了新阶段农业发展保障措施;
2.《农业法》是农村改革促进法,确立了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
3.《农业法》是一部农业基本法,体现了农业一体化发展要求;
4.《农业法》是一部农民权益保障法,反映了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
四、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既是农业法的立法基本,也是执法和守法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
1.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
2.巩固农村改革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
3.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和保护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利益的原则。
4.坚持从农业产业特点出发,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
5.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五、农业立法的目的
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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