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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期限总结
法条原文 | 考点 | 期限 |
1,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违法行为处罚时间 | 2年 |
2,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处罚决定书交付时间 | ①当事人在场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②当事人不在现场应当7日内送达当事人 |
3,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举行听证会有关期限 | ①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
4,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间 | 15日 |
5,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罚款上缴国家的时间 |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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