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2 09:47:07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lj.huatu.com/gwy/ 文章来源:黑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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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的钟声就这样响起,很多人当看到公告时心中充满了多种情绪,而这几天大家也逐渐回到了学习中来,备考我们依旧在路上,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点有意思的知识点,那就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前些天发生这样的事情,那就是史上首例杀人无罪案: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下面简短回忆事情经过,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下来小伙伴们,我们的知识点来啦,于海龙为什么能够构成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杀人呢,因为他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刑法中正当防卫满足如下条件。
(1)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体而言,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
(3)具有防卫的意图。这就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的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5)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由于侵害是由侵害者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
身进行正当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于海龙事件完全满足这几点,而且运用到具体到刑法中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为,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一条真的是非常的重要,面临生命中的危机,自保便是理所应当,也是法律予以保护的!下面来一道真题感受一下。
真题演练:
1.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处罚
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答案】B
【解析】A选项,我国刑法中没有防卫过当的罪名,B选项紧急避险是侵害较小的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利益,C选项,防卫过当一般是过失类犯罪,D选项事后防卫,应当按照相应犯罪处理,不属于防卫过当。
2.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实施正当防卫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B.对正在进行行凶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C.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D.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能殃及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答案】B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才能进行,故A正确。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故C正确。正当防卫的对象要求是不法侵害者本人,D项正确。无限防卫权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所以本题答案是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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