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图黑龙江选调生考试考试网同步黑龙江华图教育发布:选调生每日一题: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微信客服:huatu170 或备考交流群【670150490】,更多资讯请关注黑龙江华图微信公众号(hljht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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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出生的胎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胎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涉及遗产继承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D.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本应由胎儿继承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D【解析】本题考查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可见,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本应由胎儿继承的份额,应由原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并非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因此,选择 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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