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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委托李二前往董三的厂采购男装,李二觉得董三生产的女装市场前景广阔,便自作主张以王一的名义向董三订购,董三未问李二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B.董三有撤销权
C.董三有催告权
D.王一有追认权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合同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题中,相对人董三未问李二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合同,不属于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所以李二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选择 A 选项。
【拓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所以董三有撤销权和催告权,王一有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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