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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商议达成贩卖毒品的意向后,便合租在一起,后两人分工合作,由乙负责购买毒品,提供毒品来源,甲负责贩卖,所得收益两人共同使用,在一次交易过程中,两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甲身上查获毒资 1000 元及出租房钥匙一把,公安人员对甲、乙租住的出租房进行搜查时,扣押毒品海洛因七包(净重 3.49 克)及电子称等物品。本案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是( )
A.海洛因七包
B.办案人员个人意见
C.毒资 1000 元
D.电子秤
【答案】A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具有三个特征:(一)根据证据的合法性要求: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三)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中,海洛因七包、毒资 1000 元、用于称重的电子秤都属于物证。而办案人员个人意见因其不具有客观性,不属于证据。 因此,选择 AC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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