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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主和法治
通常认为,民主主要包括三层含义:第一,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是国体问题,民主总是属于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民主;第二,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是一种政体问题;第三,民主意味着一种平等的公民权利体系。
从国家事务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的角度,民主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代议民主)。直接民主是指国家事务由全体公民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直接作出决定;间接民主是指国家事务由全体公民选出的代表作出决定。
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法。从历史上看,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是法治的两个核心要素。
法治的原则、标准,即法治的要件,主要包括形式和价值两个方面,形式要件是价值要件的外在表现,价值要件是形式要件的内在依据,理想的法治状态是形式要件和价值要件的有机统一。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首先,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其次,法治是民主的重要保障。最后,虽然民主和法治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具有内在的伴生关系,但是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也可能存在着某种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民主社会也并不一定都是法治社会。
十、法系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的总称。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五大主要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对世界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
大陆法系的特点有:(1)全面继承罗马法;(2)成立法典是主要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吉利法系”或“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融合教会法和商人法,吸收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逐渐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因美国具有自己突出特点并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称“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特点有:(1)以英国和美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诉讼程序实行对抗制模式,注重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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