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2 08:42:51 黑龙江军转干考试网 //hlj.huatu.com/jzg/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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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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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包括:(1)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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