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2 08:42:51 黑龙江军转干考试网 //hlj.huatu.com/jzg/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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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及撤销
(一)无效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方可以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件。某行政行为只要缺损其中一个要件,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决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的,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有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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