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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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