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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一)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
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自然资源保护和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目标及保护措施与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
(二)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指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其他权益的法律规定。明确自然资源的权益,不仅是国家经济制度所必需,也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自然资源的根本保障。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制度,是指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必须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办法。
(四)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是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体现,是自然资源本身价值的要求。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促进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而充分的利用。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1)征收资源税;(2)收取资源使用费用和补偿费。
(五)自然资源利用的禁限和补救制度
自然资源利用的禁限补救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对利用资源的行为方式、对象、时间、范围、工具等所作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及对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和破坏予以补救的规定。这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的重要措施,是各项自然资源法的重要内容。
(六)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
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是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浪费水、电、矿产等自然资源或者破坏土地、矿产、草原、森林、野生植物等自然资源时,承担的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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