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51-88882340
黑龙江政法干警考试

面授课程 网校课程 图书教材|

公告库 直播 职位库 华图教育APP|

微博 微信 QQ群 咨询 师资

您当前位置:黑龙江人事考试 > 黑龙江政法干警考试 > 备考技巧 > 黑龙江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民事行为

黑龙江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民事行为

2012-09-11 11:30 政法干警考试 //hlj.huatu.com/zfgj/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黑龙江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定义: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且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单选):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注: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当然无效;在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只有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才无效)。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即规避法律的行为。

  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单选)

  注:无效的民事行为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

  后果:终止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编辑:黑龙江华图)

近期课程

国家公务员考试课程

国考面试课程

国家公务员考试课程
黑龙江省考课程

省考笔试课程

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
公考备考直播讲座

今晚19:00  华图名师

公考备考直播讲座
事业单位笔试课程

专属名师 小班授课

事业单位笔试课程
京ICP备11028696号-11 京ICP证130150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1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