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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民事行为(3)

2012-09-11 11:30 政法干警考试 //hlj.huatu.com/zfgj/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黑龙江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民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单选)

  定义: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特征:是否生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即效力待定的行为是一种允许事后补正的法律行为。

  类型: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法定代理人确认;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③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

(编辑:黑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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