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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

  (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6)抚恤发放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2.不受理的案件

  (1)国家行为;(2)刑事司法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抽象行政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7)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8)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9)行政调解行为;(10)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三)行政诉讼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人民法院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相一致;法院管辖区与当事人有一定联系;诉讼标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相一致。

  裁定管辖是相对上述两种法定管辖而言的,属管辖的另一种分类。它是指当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来解决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四)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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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黑龙江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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