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政能力测验法律理论辅导:担保法(2)
2012-03-22 11:00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http://hlj.huatu.com/ 作者:黑龙江华图 来源:未知黑龙江人事考试网 交流QQ群汇总 华图官方微博 | 黑龙江华图每日一练 备考技巧 招考速递 |
4.责任承担:
a. 一般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b.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一)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c.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一)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d.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规定:
a.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b.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c.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d.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
(责任编辑:黑龙江华图)